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57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碧聪。
被执行人:叶碧聪,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关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叶碧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叶碧聪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65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叶碧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委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叶碧聪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了扣划到被执行人叶碧聪名下存款人民币1793.32元以及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碧聪名下车牌号为粤S×××××丰田牌机动车一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城金佳阳手机配件加工厂、叶碧聪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57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