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1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路宇五金劳保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市场****。
经营者:陈上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路宇五金劳保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