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1执903号被执行人景皓,男。
关于被执行人景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执行人景皓提出因刚刚刑满释放,经济能力尚未恢复,暂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罚金5万元,遂向本院提出分期缴纳罚金方案,自2020年11月起,每月月底向法院支付罚金1500元,直至罚金支付完毕止,分期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景皓自愿将与其配偶金晶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2号嘉益安江名园1栋1单元25楼3室房产(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第**,面积:272.84平方米)予以查封,以保证罚金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从被执行人景皓银行账户中扣划7300元用于缴纳罚金,并于2020年11月13日委托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房产查封手续,查封届满期限为2023年11月12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1221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