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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81刑初598号
案件名称刘万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万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81刑初59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万雷,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邓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二部刑诉(2020)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万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万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任小闯(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刘万雷,二人在邓州市构林镇袁岗社区的出租屋内,将任小闯从网上购买来的芝华士、人头马、马爹利等品牌洋酒的标签、瓶塞、酒盒、空酒瓶、假原酒等原料加工生产成成品假冒洋酒,通过微信、QQ等方式销往全国各地。

2019年6月18日,在任小闯的出租屋内,当场查扣假冒洋酒芝华士12年1瓶,人头马VSOP44瓶、尊尼获加红牌12瓶、马爹利XO48瓶、马爹利名士20瓶、芝华士新境12年23瓶,经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确认,上述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根据上述公司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证明,上述被查扣的假洋酒共价值149795元。

案发后,刘万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刘万雷于2019年9月29日将其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邓州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万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万雷正侧面照、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授权书、物流合同、运单、商标注册证等、微信聊天截图、任小闯聊天记录、查获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证言、同案犯任小闯供述、被告人刘万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万雷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万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万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万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万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万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万雷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邓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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