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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王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可,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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