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可,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