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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志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志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志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1号原告: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5-2号231。

法定代表人:王殿武,执行董事。

被告:志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A-2313。

法定代表人:鲁娜。

原告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志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汇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赵宇卓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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