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758号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
法定代表人:左正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二甲镇来卫士餐馆,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交通西街**。
经营者:来卫士,男,1975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豪州市谯城区。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二甲镇来卫士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