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08号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44646D。
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纯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昌建广场****用代码:91411102MA46P1K30L。
法定代表人:徐亚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纯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20日,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