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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新区舒服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3民初9378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新区舒服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舒服蛋糕店;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378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舒服蛋糕店,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负****。

经营者:舒甫彬,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1-G016309(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舒服蛋糕店、第三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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