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378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舒服蛋糕店,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负****。
经营者:舒甫彬,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1-G016309(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舒服蛋糕店、第三人广州禹和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