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高沙镇百佳购物广场,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高武路与栗山路交叉处iv>经营者:刘志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高沙镇百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