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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154号
案件名称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54号 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GYMWORLD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岛山大路210(论岘洞,2楼,3楼,4楼)。

法定代表人:朴起永(KeeYoungPar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建,男,199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成文娟独任审判。

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体育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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