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12民初14781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宁东仙福茶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EFDPE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南路**B05**。
经营者:吴焕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宁波江东宁东仙福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