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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赟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09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赟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张赟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909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赟卓,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赟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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