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04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占珠,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占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