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晋01民初500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军元,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军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
经双方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一、被告高军元于2020年11月12日起四个月内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元整,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前支付1万元、2021年1月12日前支付2万元、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2万元、2021年3月12日前支付2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932.24元减半收取2966.12元由被告高军元负担。
原告已预交5932.24元,本院退还原告2966.12元,被告高军元负担的2966.12元于2021年3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