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6722号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公司编号:7063508)。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洛斯特郡切尔滕纳姆鲁宁**(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该公司法律总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可艺,女,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可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