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5刑更2389号罪犯肖伟,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
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8)浙048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6月2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认为,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肖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伟本次考核期为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31日共计25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其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