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众禾灯饰家居生活体验馆,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新东方装潢材料市场**门面房。
经营者:张桂兰。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峰区众禾灯饰家居生活体验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