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青城山宾隆购物广场,住所: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财政局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5L641534472。
经营者:张少兵。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共青城山宾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