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一宇、郭胜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91民初36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一宇、郭胜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一宇;郭胜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3615号 原告: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方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一宇,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郭胜赛,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荣,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原告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高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英尚铁板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苏州工业园区英尚铁板烧店的起诉,并追加曹一宇、郭胜赛为共同被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再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被告曹一宇、郭胜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再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吾煎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店里装潢上使用与原告吾煎道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客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获得“吾煎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注册号为第19620574号。

2017年5月28日授予原告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吾煎道”商标,授权性质为中国大陆地区普通使用许可,并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并特别授权可以以其名义对外维权。

“吾煎道”品牌是2014年创立的特色生煎品牌,以上海弄堂小吃文化为设计思路,辅以百乐门、电影和娱乐的元素,营造出具有鲜明老上海风格的视觉体验。

该品牌开办当初就以黑色的鳕鱼芝士生煎席卷上海滩,成为城中小资们必须打卡的网红店。

随着全球首创全家福彩色生煎的推出,被食客推到了“生煎中的爱马仕”这个声誉的顶峰。

2019年10月30日和2020年2月21日,原告代理人发现被告在其线下和线上经营的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吾煎道”相同的标识,主要表现为在线下和线上门店招牌、店里装潢上使用与“吾煎道”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快餐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曹一宇辩称,其已于2017年7月初将涉案门店以39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郭胜赛经营,其并非实际经营人。

被告郭胜赛辩称,其于2017年7月获得吾煎道商标权利人上海玖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获准在涉案门店开设吾煎道苏州永旺梦乐城店,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此该门店的经营行为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涉案商标宣传照片,因原告未提供原始载体,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大众点评网吾煎道搜索结果,因原告当庭演示的内容与提供的打印件不一致,且被告对其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因原告未提供原件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2018年8月17日、8月29日的函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或者寄信凭证等证据,本院对这两份函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于被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体及注册商标权利 原告再高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厨房设备安装、酒店设备、厨房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第19620574号注册商标“吾煎道”的商标权利人为玖客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截止),有效期自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2017年5月29日,玖客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其授权再高公司使用其第19620574号、第14043926号注册商标,授权性质为普通使用许可,并有权在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授权期限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

2018年2月,相关微信公众号上有关于吾煎道生煎包在多伦多开业的宣传信息;

2018年10月,百度部分搜索页面显示有吾煎道生煎的相关报道。

二、被告主体及被诉侵权行为 苏州工业园区英尚铁板烧店成立于2015年4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于2020年6月22日注销,登记经营者为曹一宇。

被告郭胜赛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说明》,称曹一宇于2016年7月将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一楼175号转让给其等经营,曹一宇与此店无关,都由郭胜赛负责。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下述取证过程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取证内容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有一家门头为“吾煎道”的商户,店内设置的菜单海报上印有“吾煎道”字样。

2020年2月21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下述取证过程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取证内容显示:有一家名为“吾煎道(永旺店)”的线上店铺,该店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英尚铁板烧店”,店铺内照片显示该实体店铺门头为“吾煎道”(上海生煎)。

2017年7月29日,玖客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正式授权郭胜赛为我司在苏州市加盟商,开设“吾煎道”苏州梦乐城店,授权地点为苏州工业园区永旺梦乐城1楼175号,授权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

2017年8月29日,郭胜赛向玖客公司支付了97000元。

2017年8月29日,郭胜赛(乙方)与玖客公司(甲方)签订《吾煎道生煎餐厅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包括:甲方以企业专有的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创设吾煎道生煎餐厅,且愿意在本合同约定条件下乙方提供餐厅运营技术,指导乙方开设吾煎道生煎餐厅;

餐厅有效期:乙方吾煎道生煎餐厅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本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作权益金:8.8万元,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收取品牌管理费,品牌管理费为12000元;

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

三、其他相关事实 原告提供了两张开票日期分别为2019年7月3日、7月10日的律师费发票,记载金额分别为6000元和7000元。

2018年6月19日,玖客公司向郭胜赛发出《通知函》,内容大致包括:因收到消费者投诉在吾煎道苏州永旺梦乐城分店存在产品口味不一的问题,经查实,贵店存在未使用公司统一生煎料包自行配制生煎馅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司品牌声誉,我司工作人员已予以口头警告,限期一个月整改,至今未见有效整改措施。

为维护我司品牌形象,特通知你方,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郭胜赛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我司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提起诉讼追偿违约责任。

请于收到函件七日内,自行拆除“吾煎道”生煎及玖客公司所有相关店内标示。

逾期不处理的,我司将发出函件给贵店所在商场及工商行政部门,要求撤销贵方的吾煎道商标标识。

2018年7月2日,被告郭胜赛出具《保证书》,内容记载为:本人系园区永旺梦乐城店负责人,因本人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品牌受影响、口味影响,本人以后保证生煎料包从公司进货,如有违反公司规定,愿受公司一切处罚。

2020年9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申请人康传建对再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玖客公司曾于2020年1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工业园区英尚铁板烧店,要求确认双方间的吾煎道全国连锁商业合作合同于2018年8月29日解除,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后玖客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并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上述事实,由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发票、保证书、民事裁定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授权书、吾煎道生煎全国连锁商业合作合同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被诉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商标权。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玖客公司已经单方解除合同,同时,郭胜赛未按约交纳品牌管理费,故被告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

被告方认为,原告所发函件属于警告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被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属于合法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8年6月19日的通知函提及被告郭胜赛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限期整改,后郭胜赛在玖客公司指定整改期限内出具保证书,且被告郭胜赛不认可后期还收到玖客公司任何函件,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玖客公司与郭胜赛间的《吾煎道生煎餐厅合作合同》已提前解除。

因被告郭胜赛与玖客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郭胜赛由此获得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权使用期限至2020年8月28日止,现原告取证的被诉行为发生在涉案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内,被告彼时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具有合同依据,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对原告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晨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