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7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倾蜢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
投资人:郭宗阳。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倾蜢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