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36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36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000098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丰美村村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QBM89Q。

法定代表人:许维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坤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沈 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