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881民初361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鸿信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泗水县泗河办海情圣地小区**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F。
法定代表人:张鸿玉。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鸿信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的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始建于1956年,有着半个多世纪的工具生产经验。
长期以来公司本着诚信、务实、卓越的生产经营理念,重点打造精品工具、亲民价格。
因此金虎断线钳、管子钳等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及很大的市场占有率,“选工具就买金虎牌”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共识。
公司一如既往地注重品质,为老百姓制作更好用、更方便使用的工具。
公司始终坚持内销外贸齐步走的发展战略,现在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销售比重相同,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公司于2016年10月参加上海2016中国国际五金展,荣获“中国工具优秀企业”殊荣。
同时公司积极拓展国内销售渠道,提高了金虎工具在国内市场的影响力。
公司品牌战略也在稳步推进,品牌是公司的灵魂,金虎品牌深入人心、金虎工具享誉全球。
看到老虎的标志,大家就会想到我们的产品,想到我们公司,想到我们的质量。
公司也一直坚定不移的把关质量做好产品,将金虎牌做成世界知名品牌,让金虎牌工具走向全世界。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2002年06月28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第8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刨刀;
断线钳;
剪刀;
截管器具;
三爪拉轴承器(手工具)。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予答辩,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断线钳;
剪刀;
截管器具;
刨刀;
三爪拉轴承器(手工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经核准后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6月27日。
2020年4月20日,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向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20年4月27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圣德路与泉源大道交叉口东北150米的“鸿信机电”店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于某现场购买了一个断线钳,使用支付宝付款8元,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份,上面加盖“泗水鸿信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上述购物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对购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工作记录,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1487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封存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断线钳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多处使用了“”标识,但无防伪码、条形码,产品上的铆钉未采用镀镍抛光技术、未呈亮银色,刀刃刃口未区分大小面,与原告的正品断线钳有明显差异。
另查明,原告注册成立于2000年8月21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手动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工具、量具、汽车支架、五金工具、磨料、磨具、电器辅件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注册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咨询、保养;
机电五金设备、五金电料、电器、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
监控设备安装、维修、销售;
电子商务。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处销售,经公证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该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参照标准,故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经济主体性质、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9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水鸿信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第1798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泗水鸿信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