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77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经营者:肖艳林,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
被告:肖艳林,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肖艳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
本院于****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