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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肖艳林、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177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肖艳林、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肖艳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77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斌,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经营者:肖艳林,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

被告:肖艳林,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风凡照明电器厂、肖艳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

本院于****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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