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89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25254082181。
法定代表人:向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光淼建材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北路**宜北路14)(金龙大酒店向北100米)中财管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GYWX9P。
经营者许光淼,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东行丁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光淼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