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7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赫章袁赫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0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