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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波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余育波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育波;林静;汕头市澄海区文群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20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静,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文群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乐区11巷4号第四层。

经营者:张镇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林静、汕头市澄海区文群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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