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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32号
案件名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32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耿圩村东街组** 法定代表人:耿荣。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唯多宝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2020年11月6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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