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8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英,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起诉书、穗云检二部刑变诉〔2020〕Z1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廖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练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英及其辩护人王金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始,被告人廖英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西约大街xx号xx房,加工、生产假冒“LOUIS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廖英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假冒“LOUIS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等物一批。
经审计,已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CHANEL”的鞋子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344元;
另,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CHANEL”商标的鞋子合计价值为人民币145616.54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廖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廖英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廖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英是初犯、偶犯,因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
2.被告人廖英犯罪时间短、数量少、获利少;
3.被告人廖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
4.被告人廖英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廖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初始,被告人廖英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西约大街xx号xx房内,加工、生产、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HANEL”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廖英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CHANEL”注册商标的鞋子及作案工具一批。
经审计,已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CHANEL”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共计10344元,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145616.5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专项审计报告;
5.涉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6.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7.证人高某、李某、古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等材料;
9.到案经过;
10.被告人廖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廖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廖英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廖英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黄志华人民陪审员 罗少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