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80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亚军,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城)****楼第**铺位号1-121,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梁六秀,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亚军、梁六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