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75号 原告: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新**机电工业园宝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余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
法定代表人:邵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合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守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琨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