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9165号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
被告:青岛清大爱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合肥路****iv> 法定代表人:梁军。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清大爱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