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704号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F9U。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佰纳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8K。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佰纳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5000元,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7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