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86号之二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展翅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方德贵。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展翅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莆田市展翅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莆田市展翅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