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18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纵一线**div> 法定代表人:冯有贵。
被告: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袁俊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圣宝龙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交易区****。
经营者:顾兵。
被告:射洪县天仙镇顾妹服装店,经,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天仙镇北街**/div> 经营者:顾凤勤。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圣宝龙家具经营部、射洪县天仙镇顾妹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圣宝龙家具经营部、射洪县天仙镇顾妹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森悦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伊兰贝尔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圣宝龙家具经营部、射洪县天仙镇顾妹服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