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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2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2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泰天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

经营者:顾莹辉,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诺金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华为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华为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为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华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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