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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湖南七号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060号
案件名称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湖南七号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湖南七号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白泥村****。

经营者:何扬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敏,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七号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长城华都公寓****v> 法定代表人:李明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玉,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七号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邵阳市北塔区柒号农家庄园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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