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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柯建文、郑启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3545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柯建文、郑启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柯建文;郑启忠;王国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54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柯建文,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郑启忠,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国洪,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柯建文、郑启忠、王国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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