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28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鼎,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