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1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9年5月7日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浮球阀的改进结构”。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