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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诚、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申21号
案件名称林宗诚、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宗诚;福州万永盛贸易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PUMA SE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林宗诚,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

授权代表人:JochenLederhilger。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福州万永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林宗诚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宗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宗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宗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发贵) 审 判 员 (黄林华) 审 判 员 (黄宏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帆) 书记员( 张绮 萍)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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