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2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官桥吉悠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化州市。
经营者:陈芊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官桥吉悠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