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252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某某超市,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div>经营者:芦某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