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8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锦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3E6WD82。
法定代表人:苏志锦,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莆田市锦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少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少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