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黎县信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城郊区钱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昌黎县信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人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