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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9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李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90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丹,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2021年3月25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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