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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49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9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张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威达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赔偿金额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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