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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005刑初426号
案件名称黄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汉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9005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汉强,男,生于1964年5月16日,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初中文化,系湖北昌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聪聪,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20)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汉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君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汉强及其辩护人高聪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黄汉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擅自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孝感市银湖科技园26栋湖北昌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外箱,后出售给他人。

同年12月24日,民警查处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扣押黄汉强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合计29485个。

其中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海之蓝”外箱4961个、“天之蓝”外箱12990个、“梦之蓝M3”外箱1704个、“梦之蓝M6”外箱1370个、“海之蓝”手提袋6360个;

带有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国缘”外箱2100个。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5号的“海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的“天之蓝”商标、第13176661号的“梦之蓝”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业公司;

商标注册号为第23417808号的“国缘”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上述商标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鉴定,被告人黄汉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上述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汉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汉强予以判处。

被告人黄汉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高聪聪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2、被告人黄汉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优先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黄汉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擅自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孝感市银湖科技园26栋湖北昌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生产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外箱,后出售给他人。

同年12月24日,民警查处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扣押黄汉强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合计29485个。

其中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海之蓝”外箱4961个、“天之蓝”外箱12990个、“梦之蓝M3”外箱1704个、“梦之蓝M6”外箱1370个、“海之蓝”手提袋6360个;

带有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国缘”外箱2100个。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5号的“海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的“天之蓝”商标、第13176661号的“梦之蓝”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业公司;

商标注册号为第23417808号的“国缘”商标的所有人为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上述商标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鉴定,被告人黄汉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侵犯了上述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董某、黄某、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苏洋鉴:Y20190002996产品鉴定报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苏缘鉴:0001320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汉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汉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黄汉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汉强的辩护人高聪聪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公安机关扣押的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箱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汉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中带有江苏洋河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海之蓝”外箱4961个、“天之蓝”外箱12990个、“梦之蓝M3”外箱1704个、“梦之蓝M6”外箱1370个、“海之蓝”手提袋6360个;

带有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国缘”外箱2100个),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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