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95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被告:潍城区幸福大家庭商店,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与爱国路交汇处的幸福大家庭生活超市(万锦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G4R7W9M。
经营者:于勇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幸福大家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