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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浩与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80号
案件名称陈凯浩与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凯浩;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80号 原告:陈凯浩,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6190792E。

法定代表人:陈德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凯浩与被告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凯浩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凯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凯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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