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80号 原告:陈凯浩,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6190792E。
法定代表人:陈德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凯浩与被告慈溪市德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陈凯浩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凯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凯浩负担。